7月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个人开展住房转租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通知》,个人转租10套(间)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住建(房管)部门备案,否则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个人转租10套(间)及以上
将纳入行业监管
市住建委介绍,近年来,北京部分职业化的个人“二房东”承租大量住房后从事转租活动,存在发布虚假房源、克扣押金租金等侵害市民合法权益的情形,由于相关主体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管。
在统筹考虑市民因工作生活变动产生的合理转租需求、行业治理工作实际,以及上位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的情况下,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了个人转租住房的有关要求。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出租、承租及转租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开展转租住房活动的个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转租人应当加强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依法办理出租登记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通知》拟明确个人在本市转租非同一套(间)住房达到10套(间)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住建(房管)部门备案。同时细化了具体的转租套(间)数计算认定标准及从事住宿、民宿等经营活动的例外情形。
“二房东”登记备案后所收取的租房押金
应纳入监管
《通知》拟规定,个人登记备案后转为租赁企业的,应当遵守《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充分落实信息公示、资金监管、登记备案、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例如资金监管方面,应当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收取的押金纳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押金托管账户进行托管,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超过三个月租金的,超收的租金也应当纳入监管。
在监管机制方面,《通知》拟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辖区内个人违规开展转租住房活动的,及时将线索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上传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等相关区级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发现个人转租住房达到10套(间)及以上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通知》拟规定互联网信息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转租住房达到10套(间)的个人提供信息发布或居间服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婷婷
原标题:北京拟严管“二房东”行为,个人转租10套及以上将纳入监管 责任编辑:郑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