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所获任何财产均属违法所得
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今年首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贿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五类案件若影响较大或嫌疑人逃匿境外可没收违法所得。红通人员也在此之列。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既包括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又包括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
这一规定中提到,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即使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